市局根據法律服務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州市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管理實際,制定了《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5日
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法律服務市場氛圍,根據《律師法》《公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服務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州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信用主體(以下稱“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分級分類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司法局(以下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法律服務行業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分類管理、信用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分級分類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歸集、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監測、鼓勵修復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信用分級分類,依據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抽查檢查信息、年度(檢查)考核信息、違法違規信息、榮譽表彰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條 法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號碼、業務范圍、住所、許可證有效期等信息。
法律服務行業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執業機構、執業證號、執業類別、職稱、執業證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條 抽查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抽查、約談和整改情況等信息。
第八條 年度(檢查)考核信息包括: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暫緩年度(檢查)考核信息和不予年度(檢查)考核信息。
第九條 違法違規信息包括: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執業紀律、職業道德等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被行業協會懲戒、紀律處分的不良行為記錄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錄。
第十條 榮譽表彰信息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表彰獎勵、典型示范等。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承擔法律服務行業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對應行業協會的聯絡機制,及時歸集行業協會產生的榮譽表彰、行業懲戒、紀律處分等信用信息,并通報相關縣(市)區司法局。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未按規定采集、記錄、披露信用信息,采集、記錄、披露不真實信息,故意將虛假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以自然年度為信用周期,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信用動態評價。一個信用周期的基準分為85分,根據周期內的信用情況進行加(減)分。信用周期結束后恢復為基準分,進行下一周期信用評價。具體評價指標、評分標準按《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評分標準(試行)》執行(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法律服務行業的信用等級分為五級:A級為優秀,信用評分90分(含)以上;B級為良好,信用評分80-89分;C級為中等,信用評分70-79分;D級為較差,信用評分60-69分;E級為差,信用評分低于60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列入法律服務行業“紅名單”,在后2個信用周期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辦理司法行政審批業務時可享受“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開展日常執法檢查和“雙隨機”抽查時,可減少檢查頻次;
(三)評定結果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據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納入聯合激勵對象;
(四)在司法行政系統開展的評優評先活動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五)在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組建相關智庫、人才庫、專家庫、專業機構庫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六)在行業協會換屆、增選班子成員,遴選工作機構委員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在2個信用周期的激勵期內,發生失信行為的,不再享受上述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在下1個信用周期內,按常規頻次開展日常抽查檢查,督促其依法誠信執業。
第十八條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在下1個信用周期內,采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約談法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執業人員,要求其采取措施規范執業行為;
(二)不作為評先評優、相關智庫、人才庫、專家庫、專業機構庫、行業協會班子及其工作機構委員推薦人選。
第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在下1個信用周期內,采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
(二)不作為評先評優、相關智庫、人才庫、專家庫、專業機構庫、行業協會班子及其工作機構委員推薦人選。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列入法律服務行業“黑名單”,在后2個信用周期內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并采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
(二)在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予以推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三)不作為評先評優、相關智庫、人才庫、專家庫、專業機構庫、行業協會班子及其工作機構委員推薦人選。
第四章 信用異議和修復
第二十一條 法律服務行業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于信用周期結束后15日內,通過司法行政機關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
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信用評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司法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存在錯誤的,應予以調整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懲戒期為2個信用周期,懲戒期滿可自然解除。
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履行處罰(處分)、完成整改等相關義務1年后,在懲戒期內未發生其他失信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信用修復承諾書、相關整改文件以及受表彰獎勵情況等材料申請解除懲戒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懲戒。
解除懲戒后,當年度剩余信用周期不滿3個月的,不予等級評定,下一信用周期按D級進行監管;當年度剩余信用周期3個月以上的,按實際情況評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行業協會要在日常管理、抽查檢查、年度(檢查)考核、投訴處理、違法違規執業活動查處等工作中,積極開展執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執業紀律、職業道德宣傳,積極利用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將信用宣傳常態化,營造誠信執業氛圍,提升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誠信意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至2022年度信用周期結束。試行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修改完善本辦法。
《福州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榕司〔2017〕218號)和《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關于建立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執業人員信用檔案的通知》(榕司辦〔2017〕78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評分標準(試行)
福州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評分標準(試行)
評價對象 |
序號 |
評分內容 |
評分標準 |
法律服務機構 |
1 |
獲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表彰 |
縣級+2分/次,市級+3分/次,省級以上+5分/次 |
2 |
獲市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 |
市級+2分/次,省級+3分/次,國家級+5分/次 |
|
3 |
執業人員獲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市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 |
+2分/人次 |
|
4 |
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
+2分/次,最高6分 |
|
5 |
開展為災區、疫區、慈善機構、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等捐助活動 |
+2分/次,最高6分 |
|
6 |
被約談、訓誡、批評教育、通報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理 |
-1分/次 |
|
7 |
在年度(檢查)考核、行政審批、案件調查等工作中作虛假承諾或違反信用承諾的 |
-2分/次 |
|
8 |
被行業懲戒、紀律處分 |
-2分/次 |
|
9 |
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 |
警告,-3分/次;罰款,-5分/次;停止執業,-10分/次 |
|
10 |
被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
-3分/次 |
|
11 |
執業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 |
-2分/人次 |
|
12 |
執業人員被被行業協會懲戒、處分 |
-1分/人次 |
|
13 |
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不稱職 |
-3分 |
|
14 |
年度(檢查)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 |
-2分 |
|
15 |
因違法違規等失信行為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 |
-10分/次 |
|
執業人員 |
1 |
獲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表彰 |
縣級+2分/次,市級+3分/次,省級以上+5分/次 |
2 |
獲市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 |
市級+2分/次,省級+3分/次,國家級+5分/次 |
|
3 |
參與其他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
+2分/次,最高6分 |
|
4 |
開展為災區、疫區、慈善機構、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等捐助活動 |
+2分/次,最高6分 |
|
5 |
被約談、訓誡、批評教育、通報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理 |
-1分/次 |
|
6 |
在年度(檢查)考核、行政審批、案件調查等工作中作虛假承諾或違反信用承諾的 |
-2分/次 |
|
7 |
被行業懲戒、紀律處分 |
-2分/次 |
|
8 |
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 |
警告,-3分/次;罰款,-5分/次;停止執業,-10分/次 |
|
9 |
被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
-3分/次 |
|
10 |
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不稱職 |
-3分 |
|
11 |
年度(檢查)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 |
-2分 |
|
12 |
因違法違規等失信行為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 |
-10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