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監督實施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市醫患糾紛調解工作;配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全市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負責市司法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專款使用;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